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单位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计划
编号
抽查计划
名称
抽查任务编号 抽查任务
名称
抽查
类型
抽查
比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范围
发起
科室
联合科室 抽查时间
2026001 2026年定州市农业农村局内部随机抽查001 001号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在建水利工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定向抽查 5% 工程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工作,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监督、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开展相关工作,各市场主体是否按约履职尽责,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和工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 全市范围在建水利工程 双随机
办公室
农村水利水保科
水利规划建设管理科
2026年4月至8月
2026002 2026年定州市农业农村局内部随机抽查002 002号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取用水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定向抽查 5% 取水活动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内容一致。 全市范围取用水用户 双随机
办公室
水政监察大队
水资源管理科
2026年3月至11月
2026003 2026年定州市农业农村局内部随机抽查003 003号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兽医科对全市无害化处理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定向抽查 5% 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建立人员防护制度;是否建立消毒制度,并有相关记录;是否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并有相关记录;是否建立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制度,并有相关记录;是否有详细的无害化处理记录。 全市范围无害化处理厂 双随机
办公室
兽医科 2026年3月至5月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计划
编号
抽查计划
名称
抽查任务编号 抽查任务
名称
抽查
类型
抽查
比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范围
发起
部门
联合部门 抽查时间
联2026001 2026年定州市农业农村局部门联合抽查001 联001号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全市兽药经营企业进行联合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定向抽查 5% 企业环境、厂房设施设备是否达到安全生产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原辅料、成品储存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等。兽药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依各参与部门需求确定 市农业
农村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至9月
联2026002 2026年定州市农业农村局部门联合抽查002 联002号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全市畜禽屠宰经营企业进行联合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定向抽查 5%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是否违反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是否经定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是否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规程。 依各参与部门需求确定 市农业
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至10月
联2026003 2026年定州市农业农村局部门联合抽查003 联003号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全市畜禽养殖场和生鲜乳收购站进行联合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定向抽查 5%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依各参与部门需求确定 市农业
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至10月
联2026004 2026年定州市农业农村局部门联合抽查004 联004号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联合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定向抽查 5% 是否具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制度、记录、原料、产品;经营、使用单位所经营、使用产品证号是否齐全。 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双随机
办公室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至10月
联2026005 2026年定州市农业农村局部门联合抽查005 联005号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全市农药、种子经营企业进行联合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定向抽查 5% 检查农药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检查是否添加隐性成分等。检查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标注的许可证件是否合法。是否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是否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是否登记。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用明显文字标注,是否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发芽率、纯度小区种植鉴定、水分、净度、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检验资格允许范围内的其他项目。 依各参与部门需求确定 市农业
农村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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