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农 罚决〔2023〕23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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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农 罚决〔2023〕23号
当事人姓名: 辛增喜 身份证号: 132***********
住址: 定州市******* 电 话: 1850017****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23年9月22日对你(单位)未经定点从事生羊屠宰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9月22日在定州市******家中私自屠宰生羊14只,货值金额11200元,屠宰现场有羊胴体14只、肉钩4个、地面有血迹,不能提供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3年9月26日已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农罚告〔2023〕23号)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声明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要求进行听证。现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屠宰部分)第十条违法程度一般,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6倍以上4.2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羊胴体14只(货值金额11200元);
2.没收肉钩4个;
3.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44800元(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