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农 罚决〔2023〕24号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农 罚决202324

当事人:李庆田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132*********。地址:定州市********,联系电话150*******。

当事人 李庆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10月13日,定州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砖路镇**李庆田经营病羊死羊。2023年10月19日中午,我局执法人员到李庆田家中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经检查,李庆田家中无屠宰痕迹及工具,院内冷库中放有羊酮体3只,院内蓝色电三轮上放有羊酮体18只。经现场询问李庆田,这21只羊酮体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检疫标签。2023年10月19日对该李庆田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现场拍摄了照片,10月19日对李庆田做了《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羊胴体进行了登记保存。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查获的羊胴体进行了询价,经询价,查获的羊胴体价格总计为18072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0月19日对李庆田进行监督检查的事实有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共同证明当事人李庆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酮体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3年10月19日对李庆田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酮体的事实情节和过程,证明当事人经营的21只羊酮体未申报检疫,没有检疫合格证明。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执法人员对这21只羊酮体进行了称重,出具了称重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的21只羊酮体共计502公斤。

证据五:执法人员在定州市砖路镇提取的询价证明,证明了2023年10月19日同类检疫合格的羊酮体价格为36元/公斤,涉案动物产品货值共计18072元。

证据六:经当事人确认,2023年10月19日拍摄于定州市砖路镇****的李庆田现场照片检查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酮体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依据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动物卫生部分)第十条:“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十万元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5%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依据《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已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农罚告〔2023〕24号)送达给你,告知拟对其处以人民币4518元罚款;收缴销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胴体21只。截止到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3年10月25日定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李庆田立即停止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人民币 4518元(肆仟伍佰壹拾捌元)罚款。                                  

2、收缴销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胴体21只。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定州市行政服务大厅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保定市莲池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19920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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