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农 罚决〔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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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农 罚决〔2024〕1号
当事人:王要军 身份证号132401*************** 定州市东旺镇*********。
根据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定市监案移【2024】协调1号) ,本机关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对你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2023年9月20日销售给定州呈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252斤鸡蛋(货值1080元)经检测含有甲硝唑成分,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证据一:对定州呈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刘盛军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二:对当事人王要军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王要军鸡蛋出库单复印件一份;证据四:定州呈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入库单及出库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据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据六: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函一份;证据七: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及《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5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捌拾元整;。
2.处人民币壹仟叁佰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 130607408012011*********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