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农水罚决〔2025〕13号
当事人姓名:李京木,身份证号:13243xxxxxxxxx38,住址:定州市xx镇xxx村。
根据乡派出所案件移交,本机关于 2025 年 5 月 3日对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5年5月2日晚22时许,在xx村北唐河河道内非法采砂。5月3日我局派出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当事人指认长5.3米,宽2.2米,深0.5米不规则长方体砂坑为2025年5月1日同本村李成尔(非法采砂4方,已另案处理)非法采砂2方的事发现场。经口供2024年卖砂子5方,违法所得300.00元(叁佰元整),家中还剩1方砂子。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现场相关情况;2、xxx乡派出所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采砂的事实;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4、当事人指认违法采砂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采砂现场位于唐河河道;5、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在当事人家中对违法采砂进行量方,证明当事人违法采砂的数量3方;7、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修复采砂现场情况证据证明。2025年5月16日你(单位)自愿提出如下申请:已确认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根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和《定州市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列28第一款第三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2倍的罚款。当事人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情节较轻,态度良好,积极改正错误,恢复河道原状,并写保证书保证不再在河道内非法采砂。参照《定州市沙河修复工程弃砂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弃砂拍卖单价42.10元/吨(每立方米的弃砂土重量为1.5吨)。即(2025年5月1日非法采砂2方,2024年卖砂子5方,家中还剩砂子1方)*1.5*42.10*2=1010.40元。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叁佰元整);
2、处1010.40元(壹仟零壹拾元零四角)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