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农水罚决〔2025〕20号
当事人:薛金涛,男,身份证号1306xxxxxxx4215 ,定州市xx镇xx村xx号。
根据 河道智能监控室监测发现 ,本机关于 2025 年5 月 23 日对你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薛金涛利用改装四轮车、铁锹在沙河河道内进行非法开采砂石,共拉了3车砂石,每车1.99*1.86*0.46=1.70方,1方约1.5吨,共计3*1.70*1.5=7.65吨。
薛金涛违反《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之规定。” 相关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及非法采砂数量;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照片、监控照片、车辆体积测量照片相互印证违法事实及非法采砂数量;
4、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进行了修复,恢复了原貌;
5、弃砂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明弃砂单价;
根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薛金涛非法采砂,有违法事实,无违法所得,态度良好,积极改正错误,并写保证书保证不再非法采砂,且在整改期限内进行了修复,恢复了原貌。参照《定州市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28:“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裁量幅度:一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2倍的罚款。”薛金涛共拉了3车砂石,每车1.99*1.86*0.46=1.70方,1方约1.5吨,共计3*1.70*1.5=7.65吨。经询问河道管理科弃砂拍卖单价42.1元/吨,即7.65*42.1*2=644.13元。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水行政处罚:
1.对薛金涛处罚款644.13元(陆佰肆拾肆元壹角叁分)。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