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农水罚决〔2025〕30号
当事人: 郝xx, 身份证号: 1324xxxxxxxxxxxx10, 住址: 定州市xx区xx村xx号。
根据 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线索 ,本机关于 2025 年6月 12 日对你(单位)非法采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5年5月28日17时30分在xx镇xx庄村西南角唐河河道内使用自有车辆为其运输,非法采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规定。有关事实:1、现场检查(勘验)记录一份;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当事人确认采砂现场照片为拉砂子现场,无异议;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5、在郝书勋家中对违法采砂输送四不像车进行测量,证明当事人违法采砂的数量;6、修复补救现场照片一张。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