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6版)新修订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3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一次接纳2名(含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
一次接纳3名(含3名)以上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吊销许可证
4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1年内首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1年内发生2次以上或者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违反政府禁令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5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年内发生3次以内的
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1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6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年内发生3次以内,同时未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1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或同时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7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不超过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的5%
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超过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的5%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8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建立了场内巡查制度,但没有按照制度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并且未发生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并且未发生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未按制度执行,导致发生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9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2年内首次违反本规定,或者单次未核对、登记人员在10人及以下的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年内累计3次(含3次)以下违反本规定,或者单次未核对、登记人员在10人以上的
警告,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年内累计4次(含4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责令停业整顿30日
因违反本规定被停业整顿后又接纳未成年人的
吊销许可证
10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1年内发生3次以内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同时未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1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或同时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11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首次发现,并且期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首次发现经警告后3月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或者此期间内营业时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
第三十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经公安机关处以两次以上停业整顿或者同时违反2项以上规定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3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具体表现为: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经公安机关处以两次以上停业整顿或者同时违反2项以上规定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4
对违反国家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吊销许可证
15
对未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2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3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4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5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6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变更事项后3个月内,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或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消除影响的
警告
变更事项后超过3个月仍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且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1年内发生3次以内,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
警告
1年内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时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7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1年内发生3次以内,并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年内发生3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8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年内发生3次以内,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刑事案件、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
1年内发生3次以上或营业时间内发生刑事案件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9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营业日志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相关记录记录不全或留存时间不足的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刑事案件、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
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相关记录记录不全期间发生刑事案件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0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1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警告
12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13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14
娱乐场所两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15
娱乐场所两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
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
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5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者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警告
6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8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无违法所得的
处5万至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5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
处5万至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6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仅变更演出名称未重新报批的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变更演出时间、地点或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警告,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存在下列两项以上行为的:变更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及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警告,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
处3万至4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8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所得的
处5万至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9
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所得的
处5万至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相关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0
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所得的
处5万至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0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未立即报告
警告,并处0.5万元至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立即报告
警告,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也未立即报告
警告,并处5.5万元至1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1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给予5万元至7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给予7万元至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因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12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给予5万元至7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给予7万元至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文艺表演团体因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13
以假唱欺骗观众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给予5万元至7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给予7万元至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因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14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给予5000元至7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给予7000元至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因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15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无违法所得的
处3万至4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6
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无违法所得的
处3万至4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7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18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后超过15日、不到3个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警告,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后超过3个月仍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首次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尚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9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1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2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23
擅自举办涉外演出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无违法所得的
处5万至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4
外资投资者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5
台湾地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6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无违法所得的
处5万至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第四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演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万元以下罚款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万元至3万元罚款
3
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不含)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5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6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7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8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所得的
处5万至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9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演出开始前采取有效措施补救的并且演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万元以下罚款
演出开始前未采取有效措施补救的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万元至3万元罚款
10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11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给予5万元至7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给予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因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2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演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及以上违反本条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经营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不含禁止内容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禁止内容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拒不改正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处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取得网文证并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后,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网文证编号的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内
3000元以下(不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取得网文证并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后,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网文证编号的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
3000元至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拒不改正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更有关信息超出20日,在3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不含)罚款
变更有关信息超过3个月,在6个月以内,仍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变更有关信息超出6个月仍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备案手续拒不改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取得批准文号并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后,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
3000元以下(不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取得批准文号并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后,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行为持续时间超出3个月
3000元至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8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取得备案编号并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后,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
3000元以下(不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取得备案编号并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后,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行为持续时间超出3个月
3000元至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9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更产品名称或内容不到6个月,未履行相关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变更产品名称或内容超出6个月仍未履行相关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且产品含禁止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10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超过30日、不到3个月,未备案
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超过3个月仍未备案
1万元至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1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产品数量小于5部或者主播数量少于5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产品数量大于5部或者主播数量多于5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产品数量大于20部或者主播数量多于20人,且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12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提出申请但在合理期间还未获批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未提出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且产品含禁止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13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4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5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开展经营活动不到3个月,未建立自省制度
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开展经营活动3个月后仍未建立自省制度
1万元至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6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之一的而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发现禁止内容不到15日,未停止提供且报告
警告,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发现禁止内容超过15天仍未停止提供,不保存记录并报告
警告,3000元至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15日、3个月内,未备案的
处3000元以下(不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3个月仍未备案
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15日、3个月内,未备案的
处3000元以下(不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3个月仍未备案
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艺术品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
经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6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7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8
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9
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注的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主要信息不全面或不规范的
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严重缺失、相关信息严重缺乏真实性或违背常识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
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保存期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
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保存时间少于3年的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1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签订了协议,但协议未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签订的书面协议不规范或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不全面或不规范
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2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艺术品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要明示或告知的事项等内容不全面或不规范
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艺术品鉴定、评估过程中未有明示或告知行为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3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者出具了鉴定、评估结论,但鉴定、评估结论不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书面出具的鉴定、评估结论内容不全面或不规范
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书面出具的鉴定、评估结论或鉴定、评估结论明显与事实不符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4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大于3年并少于5年
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足3年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5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6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7
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考级活动开始之前采取有效措施终止违法行为并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并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2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开展考级活动前备案时间不足5日的并且考级活动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至考级活动结束仍未备案的或者考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后、不到60日,未备案的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发生变动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备案,或者经责令改正后超过1个月尚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
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7
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8
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9
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考级活动开始之前采取有效措施终止违法行为并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但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后、不到60日,未备案,并且考级活动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备案,或者考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首次违反且考级活动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及以上违反本条或考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序号
职权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
(二)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
(三)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四)倒卖项目批件的;
(五)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
(七)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并处。
情节较轻的
警告
情节一般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
2
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
(二)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
(三)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四)倒卖项目批件的;
(五)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
(七)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并处。
情节较轻的
警告
情节一般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
3
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
(二)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
(三)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四)倒卖项目批件的;
(五)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
(七)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并处。
情节较轻的
警告
情节一般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
4
倒卖项目批件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
(二)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
(三)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四)倒卖项目批件的;
(五)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
(七)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并处。
情节较轻的
警告
情节一般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
5
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
(二)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
(三)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四)倒卖项目批件的;
(五)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
(七)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并处。
情节较轻的
警告
情节一般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
6
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
(二)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
(三)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四)倒卖项目批件的;
(五)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
(七)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并处。
情节较轻的
警告
情节一般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
7
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
(二)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
(三)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四)倒卖项目批件的;
(五)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
(七)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并处。
情节较轻的
警告
情节一般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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