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罚字〔2023〕第25号
当事人:河北汉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娱乐经营许可证》13980016xx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车玉浩
住所(住址):定州市中山中路北侧xxxx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 年12月20日16时30 分我局执法人员王亚卿(03000121026)王鑫淞(0300012101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定州市中山中路北侧xxxx河北汉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营业场所发现显著位置未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经现场询问负责人《娱乐经营许可证》多次未悬挂。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批评、指正,并记录了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照片。
处罚理由:河北汉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6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一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予以警告。
处罚内容:1、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或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