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综罚字〔2025〕3号
当事人: 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德旭书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700MAE6E9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张巧英(曹营 )
住所(住址等):松原市经济开发区XXXX
违法事实和证据:接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转办材料,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德旭书店发行非法出版物,2025年5月22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5月22日依法询问了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德旭书店实际经营者曹营,并固定了相关证据。经查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德旭书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张巧英(系曹营母亲),注册地址为松原市经济开发区XXXX,经查《家庭服务基本技能》该出版物是通过淘宝网上的店铺“中职国鉴书店”销售到西安市沛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00册,单价4.95元,合计495元,票面显示金额500元,由于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德旭书店不能开正规发票,经营者曹营才用定州市曦瀛文化服务部开具的发票,经查曹营共计销售448册(包含西安市沛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00册),每册6元,核算码洋后2688元,出版物现已全部售出,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2688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曹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3、曹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德旭书店发行非法出版物情况。
4、图书质量鉴定函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5、淘宝网书店交易记录截图证明交易成功的448册。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采信。
处罚理由:理由: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德旭书店经营者曹营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第二款“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结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六款“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德旭书店经营者曹营发行非法出版物共计448册码洋2688元,现已全部售出,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2688元,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积极主动挽回造成的不良影响,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一)批进的出版物全部售出的,出版物的总码洋即经营数额,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6条,第八款“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第一项,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陆拾捌元(2268元),2、罚款肆仟元(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定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 5月 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