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综罚字〔2025〕第11号
当事人: 王超玉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身份证:130682199604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超玉
住所(住址等):定州市高蓬镇XXX村XXX号
违法事实:2025年8月19日18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王亚卿(03000121026)张 玲(03000121002)联合省、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局、高蓬镇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定州市高蓬镇XXX村XXX号的王超玉家中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处存有出版物,当事人王超玉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手续,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对其涉案出版物进行查封扣押,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经依法立案调查,事实如下:2025年8月19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8月21日,2025年10月28日两次依法询问了当事人王超玉,并固定了相关证据。经查王超玉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出版物2918册,经营额42048.07元(详见交易记录,违法所得),库存1634册(现场发现)码洋106030元(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结合《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为63618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经核算王超玉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获利42048.07元(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定 )文综检(勘)字〔2025〕11号、《查封(扣押)物品物品清单》编号11、证明现场勘验情况。
2、王超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情况。
3、王超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情况。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采信。
处罚理由:王超玉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部分,第42条,单位、个人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第四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出版物1634册,2、没收违法所得肆万贰仟零肆拾捌元零柒(42048.07)分,3、罚款贰拾万(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定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