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定州馨艺互联网服务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EPMBW41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侯晨谣
住所(住址等):定州市明月店镇明月店村委会XXXX
违法事实和证据:接举报2025年12月13日16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王亚卿(03000121026)张 玲(03000121002)联合明月店镇、派出所等单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定州市明月店镇明月店村委会明月XXXX的定州馨艺互联网服务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处正在处于营业状态,经营场所内设置上网服务设备(电脑)15台,其中10台上网服务设备(电脑)正在上网玩游戏,该场所现场负责人称无法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请示局领导对其现场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并告知现场负责人权利和义务。本次执法于 2025年12月13日17时10分结束。执法人员要求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
2025年12月13日,按照程序经局领导审批对当事人定州馨艺互联网服务店依法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15日,定州馨艺互联网服务店经营者侯晨谣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询问侯晨谣只办理过名称为:定州馨艺互联网服务店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EPMBW41Q,未办理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通过其提供的收款记录核算违法所得1551元,该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25年12月13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2025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正在营业,该场所未能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证据2、定州馨艺互联网服务店经营者侯晨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3、定州馨艺互联网服务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质;
证据4、微信、支付宝收款记录证明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额;
证据5、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结果截图,证明其未办理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证据6、侯晨谣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采信。
理由:定州馨艺互联网服务店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条“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一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上网设备(电脑)15台;3、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伍拾壹元整(1551元);4、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定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1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