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综罚字〔2025〕第14 号
当事人:定州乐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91130682MAET57L09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王旭伟
住所(住址):定州市西城区XXXX村XXXX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26日20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王鑫淞03000121010张玲0300012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定州市西城区XXXX村XXXX号定州乐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铂格KTV)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KTV正在开门营业,现场营业场所共计27间包间,15个包间内有唱歌设备15套,在吧台调取该场所自2025年9月21日经营以来消费数据,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相关许可手续,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人员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 2025年11月26日,按照程序经局领导审批对当事人定州乐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吧台收银电脑检查调取交易金额共计(经核对)10416.00元,当事人予以确认。2025年12月30日,定州乐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王旭伟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王旭伟承认自2025年9月21日开始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营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该场所正在准备营业,该场所负责人不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在吧台收银电脑调取了营业收款记录。
2、委托书一份证明王旭伟是定州乐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
3、定州乐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王旭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王旭伟承认该场所正处于营业状态承认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及确认营业金额。
4、王旭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5、定州乐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质。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采信。
处罚理由和依据:理由定州乐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铂格KTV)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之规定结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之规定”按照《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8条“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一款、《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应当给予“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关闭(取缔)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零肆佰壹拾陆元整(10416.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保定 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1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