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综罚字〔2026〕第5号
当事人: 于XX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身份证号:132401197611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于XX
住所(住址等):定州市叮咛店镇XXX村XXX号
违法事实:2026 年2月10日11时05 分接上级“冀扫黄案举〔2026〕监测007号”转办材料:闲鱼店铺“道家用品”销售宗教类出版物。2026 年2月11日10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王鑫淞03000121010张玲0300012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定州市南城区XXXXX楼X单元XXX室(于XX)家中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出版物,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经依法立案调查:于XX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共计在闲鱼店铺“道家用品”18612668099VX售出42套(册)取消订单退款3套(册)出版物销售金额共计9048.00元,进货12种出版物共计进货金额2410.88元(上述均能提供交易记录),违法所得6637.12元。于XX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 之规定。
2026年2月10日,按照程序经局领导审批对闲鱼店铺“道家用品”18612668099VX立案调查。
2026年2月11日,闲鱼店铺“道家用品”18612668099VX实际经营者于XX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过程中于XX承认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于XX调查询问笔录2份,询问过程中于XX承认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2、于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于XX闲鱼店铺“道家用品”18612668099VX销售记录及进货记录。
4、“扫黄打非”转办材料。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采信。
处罚理由:于XX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6版)新修订》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部分 第42条 “单位、个人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第二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陆仟陆佰叁拾柒元壹角贰分(6637.12元)。2、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保定 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3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