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综罚字〔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63
当事人:保定壹与玖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州分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C9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XXX                                    
住所(住址等):定州市南城区XXXXXX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6231530我局执法人员王鑫淞(03000121010张  玲(0300012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定州市南城区XXXXX的保定壹与玖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州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大厅一侧放有《千题过大关》、《结构化申论》、《定州事业单位职测文科讲义》等出版物,共计7种62册,没有版权页,现场负责人当事人不能提供出版物的相关手续,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对其涉案出版物进行查封扣押,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2026年2月3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涉案出版物寄往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6年2月12日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结果鉴定为非法出版物,2026年3月3日依法询问了受委托人丰久淇,并固定了相关证据。经查保定壹与玖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州分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李建洋,注册地址为定州市南城区迎泰新城A区底商6号2楼现场发现的出版物没有版权页,没有定价,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为非法出版物,该公司通过上级公司配送的7种62册出版物(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经鉴定其中7种62册为非法出版物(予以没收,详见没收清单),其中7种62册出版物未售出,违法所得0元,获利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文检(勘)字〔20263、《查封(扣押)物品物品清单》编号3、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情况
2、丰久淇、李建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行为能力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4、丰久淇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保定壹与玖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州分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进货,销货情况。
5、冀出鉴【2026】13号证明上述7种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采信。
鉴定结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送鉴的《千题过大关》等7种样本(编号1-7)属于非法出版物。
处罚理由:保定壹与玖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州分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第二款“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结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保定壹与玖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州分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共计7种62册,无版权页,无码洋,未售出,违法所得0元,获利0元,念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积极主动挽回造成的不良影响,按照《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6版)新修订》出版管理条例部分,第19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第一项,图书不足1000册,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出版物62册,2、罚款贰仟伍佰元(25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保定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3 1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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