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综罚字〔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66
当事人: XXX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身份证号码:130682198310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XXX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XXXX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62251030我局执法人员(03000121002王亚卿(0300012102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定州市南城区中心南街28号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场地正在施工作业,现场核实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当事人不能出具相关证明文件。2026年2月25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并2026年2月25日下午询问了当事人XXX,经查XXX承认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X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
2、XXX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施工现场情况。
3、现场照片证明施工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采信。
处罚理由:XXX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87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第二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定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312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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