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综罚字〔2026〕7号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罚字〔20267
当事人: 刘XX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身份证:130682198305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X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XXX                                    
违法事实:2026年2月25日接群众举报。2026年2月26日下午18点00分,宣传部联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进行联合检查,我局执法人员王鑫淞(03000121010张  玲(0300012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胜利街与中山西路的交叉口西侧的一处库房中检查,现场发现有两名工作人员在打包,库房内有义务教育教科书七年级下册《语文》、《道德与法治》、《地理》、《生物学》等共计7种6274册出版物,当事人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相关手续,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对其涉案出版物进行查封扣押,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经依法立案调查,事实如下:刘X未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当事人通过拼多多网店“灿薛家居生活专营店”、“灿薛教材专营店”、“灿薛图书音像专营店”、“灿薛图书专营店”四家网店共计销售282册中小学教科书收款1621.5元,库存6274册中小学教科书,进货金额共计5000元、运费240元(有微信转账截图)。调查询问过程中刘X承认未办理过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相应资质。综合上述刘X未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刘X查询问笔录1份,询问过程中刘X承认未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
2、刘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刘X提供拼多多澜芸文化专营店进货记录。
4、刘X拼多多店铺“灿薛家居生活专营店”、“灿薛教材专营店”、“灿薛图书音像专营店”、“灿薛图书专营店”四家网店销售记录。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采信。
处罚理由:刘X未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按照《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6版)新修订》,《出版管理条例》部分,第21条,“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第二款,“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出版物6274册;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贰拾壹元伍角整(1621.5元);3、罚款叁万壹仟元整(3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定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3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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