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张鹏辉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39岁
电话: 1583027**** 身份证:1306821984********
本机关于2023年 5月15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规范开具处方。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处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2023年5月15日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