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卫传罚〔2023〕35号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传罚〔2023〕35号
当事人:西城区明月新城刘晓光诊所 负责人:刘晓光 性别:女 电话:1366312****身份证号:1324011966********   地址:定州市明月新城一期北区底商***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以上事实有:1、2023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录像、对受委托人窦振军的询问笔录;2、调取的《诊所备案凭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本机关已于2023年12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你(单位)违反了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未按国家规定将医疗废物分别置于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未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诶或密闭容器内,给予警告,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元)。2.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给予警告,罚款伍仟伍佰元(5500元)。以上合并处罚,给予警告、罚款柒仟元整(7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2月21日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