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卫医罚〔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医罚〔2023〕2号
当事人:明月店镇明月店村李丽欣村卫生所 负责人:李丽欣 性别:女 电话:1593346**** 身份证号:1324011966********  地址:定州市明月店镇明月店村
本机关依法查明:明月店镇明月店村李丽欣村卫生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以上事实有1、2023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录像、对受委托人马乐的询问笔录;2、调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3、对患者白志国、李素梅的询问笔录。
本机关已于 2023 年 10 月 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参照2023版《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规定处罚:第(一)项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壹万元(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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