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卫医罚〔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医罚〔2024〕7号
 
当事人:明月店镇赵家洼村第二卫生室 负责人:赵贺伟  性别:男 电话:1393324****  身份证号:132401198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2024年8月30日《现场笔录》2024-3-30号;2.2024年8月30日现场照片1张;3.明月店镇赵家洼村第二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4.卫生室负责人赵贺伟身份证复印件;5.卫生室负责人赵贺伟执业医师证复印件;6.卫生室负责人赵贺伟医师资格证复印件;7.赵家洼村第二卫生室血常规检验报告单照片6张;8.2024年9月10日对卫生室负责人赵贺伟的《询问笔录》;9.赵家洼村第二卫生室购买二手化验机收据复印件为证。
本机关已于 2024年10月3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举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七节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元),共计壹万零二百一十元整(1021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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