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医罚〔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1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医罚〔2026〕2号
 
被处罚人:李* 地址(住址):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  性别:女 民族:汉 电话:158******** 身份证号:130682************
本机关依法查明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5-107号2.现场证据照片和录像;3.调取证据通知书(定卫医罚调证通字〔2025〕107号);4.负责人李*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5.顾客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6.顾客郑**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7.顾客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8.杜**、郑**、李**三名顾客支付给李*的微信转账截图照片;9.李*收取杜**、郑**、李**三名顾客微信转账截图照片;10.李*收取举报人“小*”做除皱项目的微信转账截图照片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元整及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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