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三中队 0004 号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三中队 0004 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和瑞鞋业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明月店镇侯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生产车间内两具灭火器未按规定定期检测。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2024 年3 月11日该公司生产车间内两具灭火器未按规定定期检测。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4 年3 月11日该公司生产车间内两具灭火器未按规定定期检测。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3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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