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执法一中队0001号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5〕执法一中队0001号

被处罚单位: 定州市润xx塑料加工厂

地址: 河北省定州市北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xx 职务: 厂长

邮政编码: 073000联系电话:   132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定州市润xx塑料加工厂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破碎机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生产车间配电柜前未设置绝缘脚垫。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5〕执法一中队0001号; 证据二: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 现场核查照片两张。证明定州市润xx塑料加工厂生产车间破碎机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生产车间配电柜前未设置绝缘脚垫。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 项并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较重违法情况, 安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2至3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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