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应急罚〔2025〕执法二中队 0001 号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0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执法二中队 0001 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德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高蓬镇李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 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3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2月10日,定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察二中队对定州德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车间多处配电电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3处);2.车间内天车未安装防脱钩;3.应急救援箱内应急物资绝缘鞋未定期检测。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指
   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5〕执法二中队 0001 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据》( 冀定)应急取证〔2025〕执法二中队 0001 号。证明你单位 1.车间多处配电电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3处);2.车间内天车未安装防脱钩;3.应急救援箱内应急物资绝缘鞋未定期检测。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较重违法情况的规定,有2至4处未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或者设置不明显,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处2万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较重违法情况的规定,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02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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