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执法四中队 0004 号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1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执法四中队 0004 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双恒加油站
地址:定州市周村镇大吴村2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 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员工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仅记录到2024年2月5日;2.泄露检测仪未投入使用。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5〕执法四中队 0004号;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你单位:1.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员工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仅记录到2024年2月5日;2.泄露检测仪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不全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1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分别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10000元(壹万元整),共计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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