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执法四中队 0008-2 号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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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执法四中队 0008-2 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市路畅加油站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砖路镇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4月18日,经我局执法监察四中队对定州市路畅加油站进行检查,经查看2025年03月12日02:12:45—02:14:29视频回放,发现你单位卸油时油罐车未连接防静电跨接线且未静置直接进行卸油作业。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5〕执法四中队 0008号;证据三:《视频光盘》。证明你单位2025年03月12日02:12:45—02:14:29卸油时油罐车未连接防静电跨接线且未静置直接进行卸油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裁量幅度一般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2项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