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执法一中队 0002 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市xx塑料制品厂
地址:定州市北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六号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xx 职务:厂长
邮政编码:073000联系电话:150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定州市xx塑料制品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挤出机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挤出机链条部位未设置防护措施的安全隐患。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5]执法一中队 0002 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定州市xx塑料制品厂挤出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挤出机链条部位未设置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二)项并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标志不明显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1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续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04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