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执法一中队0008 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xx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经济开发区xx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xx 职务:总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82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5月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定州xx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记录的安全隐患。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5﹞执法一中队0008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并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改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较重违法情况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