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执法一中队0003号
被处罚单位;河北xx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西城区大奇连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xx职务:总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3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河北xx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天车吊钩防脱钩装置失效、未建立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安全隐患。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冀定)应急现记 [2025] 执法一中队 0003 号。证据二:现场照片两张。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并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裁量幅度一般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05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