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执法一中队 0003-1号
被处罚人:薛xx 性别:男 年龄:57
身份证号:132401xxxxxxxx
家庭住址:定州市
邮政编码:073000联系电话:13xxxxxxxx
所在单位:河北xx家具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定州市西城区太奇连村西园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河北xx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安全隐患。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冀定)应急现记[2025]执法一中队0003号。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并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裁量幅度一般_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4000元(肆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05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