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执法四中队 0009-2 号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执法四中队 0009-2 号
被处罚人:王** 性别: 年龄:32 
身份证号:13****************
家庭住址:河北省定州市************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3**********
所在单位:定州市东杨村加油站 职务:经理 单位地址:定州市叮咛店镇东杨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5月20日,我局接群众举报,你单位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加油员在加油作业区未穿防静电工作鞋;2.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放置可燃性物品。我中队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通过现场查看和调取监控视频确认了其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5〕执法四中队 0009 号;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据》和视频光盘。证明你单位1.加油员在加油作业区未穿防静电工作鞋;2.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放置可燃性物品。
以上事实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4.2条和6.1.1条的规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裁量幅度一般情形,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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