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执法一中队 0009-1号
被处罚人:李xx 性别:男 年龄:44
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河北省定州市明月店镇陵北村xxx号
邮政编码:07300联系电话:136xxxxxxxxx
所在单位:定州市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职务:经理 单位地址:定州市北方(定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6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定州市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建立检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安全隐患。
主要证播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定)应急现记〔2025﹞执法一中队0009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并遵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幅度较重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06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