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执法三中队 0008-2 号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执法三中队 0008-2 号

被处罚人:梁xx  性别:  年龄:52 

身份证号:1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定州市李亲顾镇留宿村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xxxxxxxxxxx

所在单位:定州市优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职务:经理 单位地址:定州市李亲顾镇留宿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定州市优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展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配电室、天车未设置明显的公示牌。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5〕执法三中队0008号;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2025年4月23日配电室,天车未设置明显的公示牌。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12,裁量幅度较重情形,有2处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或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并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0.7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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