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市审计局实行审计投诉举报制度。

    一、举报对象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部门、市属地方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和按照规定应当接受市审计局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二)市审计局及其公务人员。

    二、举报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审计局举报。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被审计单位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

(三)审计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审计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有以权谋私、违反廉政规定和审计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举报方法

 (一)举报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网上信访等方式。

  1.来信、来访地址:定州刀枪街6定州市审计局,邮政编码:073000

2.举报电话:03122587227

 (二)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被举报的有关情况、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审计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

 (三)提倡署名举报。

 四、举报受理

 (一)应及时受理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的控告,举报和投诉,不得推诿,拒绝。受理举报人电话举报和当面举报,应如实详细记录;对信函和其他书面举报,应认真登记。

(二)对举报信件、举报电话或举报人当面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呈送领导批阅,分级进行处理或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三)对有关重要或紧急事项的举报,应立即向局长报告。 

    五、举报查办

 (一)对属于审计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属于市审计局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经局长审批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2.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举报,移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诉举报人。

 (三)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报局长同意后,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四)署真实姓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举报者,听取其意见。

 六、举报保护

    (一)市审计局受理举报事项应由专人负责,与举报事项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二)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在查办举报事项时,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及其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三)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对因向审计机关举报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件,市审计局应认真受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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