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3〕359号
当事人: 定州市刘群英四川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30682600476569
住所(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自来佛北街
经营者: 刘群英 联系电话: 1593194****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11221974********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正街*号
2023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售卖的商品的明码标价情况进行了检查,对现场的标价情况进行了拍照,并对该店经营者做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当日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发现,当事人售卖的部分菜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明该店售卖的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3、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了检查,并且售卖的商品未张贴标价签。
我局于2023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下发了定市监处告【2023】北城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有刘群英签字为证,该店未进行陈述申辩。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售的商品没有明码标价销售,不具备从轻情节也不具备从重情节,不是主观恶意,且没有产生重大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对该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店做出:罚款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1月 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