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3〕379号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定州市当阳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682***7W89A9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4**********05X
联系电话:1393******64
联系地址:河北省定州市****村
202310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定州市当阳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品库房未设置防鼠板、部分与外界相通的窗户有破损、无防蝇灯、帘等防蝇防鼠设施。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2023食通5号)10日内按规定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定市监当罚【2023食通5号),当事人无异议。20231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定州市当阳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品库房仍未设置防鼠板,存在贮存食品无防鼠设施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贮存食品无防鼠设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5.9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10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贮存食品未落实防鼠、防蝇设施的事实。
2.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2023】食通5)一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市监当罚【2023食通5号)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3. 2023118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经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事实。
4. 2023111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贮存食品无防鼠设施违法事实及细节。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0231121,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告【2023食通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贮存食品无防鼠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5.9贮存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保持卫生清洁,并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之规定,构成贮存食品无防鼠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裁量基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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