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4〕 9号
当事人:河北瑞思康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1130682********0U
身份证号码:1324011********7096
联系电话:139****7608
联系地址:定州市砖路镇清辛庄村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11月22日,我分局收到市局承办卡(收文号;20234726)附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要求我分局对河北瑞思康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相关规定的产品一事进行调查处置。
(案件事实)另经调查发现,河北瑞思康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定州市**肉类有限公司允许,擅自加贴了生产商为定州市**肉类有限公司的名称后进行销售,该单位销售的产品食品标签与事实不符,含有虚假内容。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经询问当事人至案发时共销售800斤食品,进价9元每斤,销售价11元每斤,共获利1600元。
整个过程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细节:
1、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的案件移送函等材料一份;
2、2023年12月1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3、2023年12月4日,对当事人安全乐的询问笔录一份,
对定州**肉类食品加工厂负责人王*辉的询问笔录
一份;
4、2023年12月4日,对定州市**肉类有限公司法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5、当事人的证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4年2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4】清风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我局认为:河北瑞思康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较轻的适用条件标准: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社会影响较小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扣押食品内包装盒21个;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元(1600)元,罚款壹万(10000)元,合计壹万壹仟陆佰(11600)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1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 3 月 1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