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2024〕28 号
当事人: 安龙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24011976021*****
联系电话: 1503124****
联系地址: 定州市北城区食品城
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定州市北城区食品城底商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安龙军涉嫌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在食品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经营小吃,我局执法人员下发《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2024】北城05号,限十日内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餐饮登记证。2024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餐饮登记证。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2023年10月开始,在定州市北城区食品城底商从事小吃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43平米,从业人数为1人。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且获利8100元。由于当事人为个体经营,自负盈亏,并未建账,经营所获利润以当事人所说为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月22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餐饮登记证在定州市北城区食品城底商从事小吃服务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2月6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无营业执照和食品小餐饮登记证在定州市北城区食品城底商从事小吃服务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2月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和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详细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4年3月1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4〕北城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规定,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影响较小,具有从轻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捌仟壹佰元(8100元);罚款壹仟元(1000
元),合计玖仟壹佰元(91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4月 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