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4〕68号
当事人: 定州砥砺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682MABU2BHB3C
住所(住址):定州市西城区兴华西路南侧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彦杰
身份证号码:1324XXXXXXXXXXXXXX
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亚酸硝盐超标的驴肉,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4 年4月8日予以立案。
经查发现,当事人对所销售驴肉亚酸硝盐超标,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不得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及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属于小餐饮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该驴肉店进行了检查,当事人销售亚酸硝盐超标的驴肉的事实。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4 年4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4〕西城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所销售驴肉亚酸硝盐超标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不得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及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个体经营,规模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实施处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和第五十条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一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第六条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以上一百六十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罚款6000元,合计10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203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4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