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4]170号
当事人:定州康亿达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G972452
住所: 定州市***村 法定代表人:吴龙
身份证号码: 130***********5719
联系电话:180****0234
2024年6月3日,福建南平南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我局提供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厂家工作人员对位于定州市东旺镇**村定州康亿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该公司配货销售区域及库房发现:公司库存的7号南孚电池782粒,5号南孚电池282粒,厂家人员通过查看电池体上生产日期、字体清晰度,电池底部聚能环红圈与正品南孚电池存在差异,认定不是其公司产品,涉嫌侵犯南孚电池商标专用权。请示主管领导任晓亮批准,对上述商品进行了扣押。
当日福建南平南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我局出具鉴定证明,证明该公司销售的南孚电池是侵犯其公司“南孚”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4年6月4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今年3月份从石家庄南三条金正市场购进5号南孚电池6箱(1x12盒),7号南孚电池2箱(1x12盒),每盒60粒,价款每箱500元,8箱4000元。到查处之日,该公司已卖出5号南孚电池67盒,95元/盒,售款6365元;7号南孚电池10盒,95元/盒,售款950元;零售5号南孚电池18粒,2元/粒,售款36元;零售7号南孚电池58粒,2元/粒,售款116元,两个型号售款共计7467元。剩余5号南孚电池282粒,7号南孚电池782粒,货值2128元。售出和未售出的南孚电池总货值95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并发现销售涉嫌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的事实。
2、2024年6月3日,福建南平南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鉴定证明》及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属于侵犯福建南平南孚有限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3、2024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的详细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事项。
以上证据均经代理人确认无误且签字。
2024年6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4]东亭- 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5号南孚电池282粒、7号南孚电池782粒;2、罚款40000元。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60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