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4〕 334 号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
名称:定州佳滢电动车销售商行
经营者:申会才
经营范围: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零售;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24年02月02日
经营场所:定州市庞村镇镇政府西行3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UN36
2024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定州佳滢电动车销售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爱玛电动自行车-哆乐2024-C豪华版G3(产品型号TDT1339Z,整车编码206222407021404), 该车装有五块超威牌电池,电压为60V,核对该车合格证,该车型蓄电池容量(AH)12额定电压(V)48V,蓄电池生产企业: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蓄电池类型铅酸,容量12Ah,型号6-dzf-12。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当事人涉嫌改装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门店经营者申会才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如实陈述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申会才购进了3辆爱玛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1910元/辆,为增大续航里程,更好销售出去,将其中的1辆,原4块电池替换为超威牌的5块蓄电池,标价2200元,尚未售出,被我局查获。
当事人违法改装1辆“爱玛电动自行车-哆乐2024-C豪华版G3”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1339Z,整车编码206222407021404),蓄电池改为5块超威牌电池,额定电压60V,该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 17661《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4.1(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要求。该电动自行车进价1910元,标价2200元,货值2200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照片6张,电动自行车合格证,证明该电动车装了5块电池的事实与合格证不符;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部件的经过;
证据四:进货票据、销售标签、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无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分别由经营者签名认可。
2024年9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4]清风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该处罚事项属于听证范围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部件的行为,是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661《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现责令定州佳滢电动车销售商行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拟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产品型号TDT1339Z,整车编码206222407021404);
2、处货值金额1.4倍罚款30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60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1月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