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5〕 19 号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5 19  
当事人定州市国生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682MA0CXDK94D          
住所(住址) 定州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丁红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682**********              
联系电话:132*******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定州市***镇**村          
20241118日,按照抽检计划对定州市国生饭店采购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辣椒共检验了噻虫胺、氧乐果、毒死蜱等4个项目,经抽样检验,虫胺项目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74,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123我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4123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抽检的辣椒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123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检测不合格的同批次的辣椒2024121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表明购买的同批次不合格辣椒已全部用于抽检使用在经营过程中未使用该批次的辣椒,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BZRSP122409746)证明当事人采购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
证据三:2024123日的现场笔录证明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剩余。
证据20241213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饭店的基本情况以及被抽样辣椒的来源和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5117,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2025]李亲1《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涉嫌采购的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或者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一百二十五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制止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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