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定州市天绿小米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47709502R
住所(住址):定州市***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耿*龙
身份证件号码:130682************
2024年11月8日,执法人员收到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邮寄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抽监督检验结果,定州市天绿小米加工厂生产的商品(小米)批量样品抽检结果不合格。涉嫌存在生产净含量不合格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行为,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定州市天绿小米加工厂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6日对投资人耿*龙进行询问,被询问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经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件,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经查,定州市天绿小米加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其生产的3批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小米):1、营养小米(型号规格2.4kg)批量数量90袋,样本量13袋;2、小米(型号规格5kg)批量数量50袋,样本量10袋;3、营养小米(型号规格2.5kg)批量数量90袋,样本量13袋。经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均为净含量不合格,属于生产净含量不合格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抽样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净含量不合格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我局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和案件的具体事实及细节;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
2025年2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标计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定州市天绿小米加工厂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属于生产净含量不合格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行为。应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进行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条,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较轻裁量幅度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定州市天绿小米加工厂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帐号: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