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5〕9号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9

当事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BUULEJXQ

住所:定州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兰

身份证号码:1324011******764

联系电话:13398******4

2024年11月20日,我局接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转办函: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申请注册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行为。核查发现,当事人代理北京黑金时代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注册“Panzhanle”商标。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代理人张*对以上检查情况签字确认。

12月2日执法人员对张*进行了询问,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进行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与北京黑金时代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代理委托书,收取代理费用500元,2024年8月6日代理北京黑金时代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名称为Panzhanle”,商品类别为25类,申请号为80216745的商标。具体事宜由张*兰办理。2024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代理申请注册的“Panzhanle”商标予以驳回,其商标驳回通知书上载明:“该标志与我国奥运冠军潘*乐的姓名读音相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法定代表人张*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信息;

2.当事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代理人的信息;

3.2024年12月2日张*询问笔录、视频资料1份,2024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通知书,证明当事人代理申请注册“Panzhanle”商标的违法事实;

4.2024年12月2日提取的当事人对公账户转账截图证明当事人代理费用收取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签字或盖章。

2025年1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稽三-02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潘展乐,男,外文名PAN Zhanle2004年8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国际级运动健将 ,中国男子游泳运动员。男子100米自由泳世界纪录和奥运会纪录保持者,2024年巴黎奥运会男子100米自由泳冠军。北京黑金时代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翻译服务;工艺美术设计;教育咨询(不含出过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公共关系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开发;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商标代理工作5年有余,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仍代理北京黑金时代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名称为Panzhanle”,商品类别为25类的商标,商品/服务项目:1.成品衣;2.服装;3.婴儿全套衣;4.舞衣;5.鞋(矫形鞋除外);6.帽子;7.袜;8.手套(服装);9.游泳衣;10.婚纱,且代理人申请注册的“Panzhanle”商标,商品/服务项目与申请人经营范围不相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或者利用突发事件、公众人物、舆论热点等信息,恶意申请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仍接受委托的;”之规定,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

当事人能主动配合市场监管调查,主动供述了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裁量幅度适用较轻,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按照从轻幅度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之规定。办案单位拟做出的行政处罚:

1.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0000元

2.给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秀兰警告,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定银行(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473号,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入卷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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