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5〕22号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22号
经营者:钮金盼
身份证件号码:130682********5719
住所(住址):河北省定州市东旺镇美钮庄村***号
2025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单后立即去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型号飞跃ACS-30C7型;出厂编号:07380)售卖水果,现场使用5kg标准砝码称重,单价1 显示10.5斤;单价2显示12.斤;单价3显示11.5斤;单价4显示12斤;单价5显示12.5斤;单价6显示13斤。当事人现场将电子秤关机后再开机,该秤即恢复正常。当事人按“1”键再按“去皮”键进入作弊模式,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2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2月2日找他人租借的电子计价秤并于当天投入使用该电子计价秤售卖甘蔗,其中甘蔗卖了84.9斤,每斤4元,共计339.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当事人还以“个”售卖的菠萝不涉及称重,并都用微信收款,故违法所得以当事人口述为准。并对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操作方法进行了录像,掌握了当事人提供商品中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事实。执法人员查询相关检查信息,当事人尚未因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受到过行政处罚。我局实施了对涉案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行为,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日举报单一份、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照片七张,证明案件的来源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操作方法录像1份,证明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操作方法;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2025年2月6日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我局的检查结果无异议和案件的具体事实及细节;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钮金盼确认无误并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5年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北城0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综合考量当事人提供商品中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日,涉案计量器具只有1台,造成少数消费者财产轻微损失,涉案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现造成社会影响和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 年 3 月 29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适用情形:较轻;适用条件标准: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下的;危害后果较轻的;序号7,适用情形:一般;适用条件标准: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当事人具有两个从轻、一个一般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和违法所得339.6元;2、罚款600元。罚没共计939.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我局罚没许可证号为:0504006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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