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31号
当事人: 定州市乐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682MA********
住所(住址): 定州市南城区********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红燕
身份证件号码: 130682************
联系电话: 159********
2025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净含量3KG的草莓果馅(果酱)、净含量3KG的蓝莓果馅(果酱)和净含量3KG的芒果果馅(果酱)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现场送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2025〕南城8号),限期十日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5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其采购使用的净含量12升的安佳牌超高温灭菌搅打稀奶油、里品尚牌巧克力饰花(代可可脂)和巧玉芙牌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仍未按规定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在收到《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2025〕南城8号)和《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定市监当罚〔2025〕南城8号)后,至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查处之日,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月9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照片视频一份,证明当事人餐饮服务货架所待售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1月24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警告后所待售涉案食品仍未按规定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2月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详细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证据五:《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定市监当罚〔2025〕南城8号)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5年2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南城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适用情形的裁量基准,罚款区间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