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64号
当事人:刘俊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河北省定州市********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俊卿
身份证件号码:13243************
联系电话:137********
2025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卫浴。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2025〕南城3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查,当事人未经核准办理营业执照,从2024年12月开始,在经营场所经营卫浴。至案发时,一共获利2000元,由于当事人为个体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所获利润以当事人提供的账目为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月1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卫浴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1月2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卫浴的详细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账本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所获得的利润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5年2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南城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卫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