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91号
当事人:河北共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7M94E85
地址:定州市西关北街***
法定代表人:张宏涛
身份证号码:1306821983****77
2025年1月22日,我局接到信访局来文《河北省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天成水郡违规售房》:“开发商河北冀军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成水郡项目售房过程中存在违规宣传行为”。2025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到天成-水郡项目售楼部进行检查:天成-水郡售楼部位于定州市东107国道(苏东坡大街)东侧,天成水郡小区西门北侧,现场正常营业,有工作人员3名。售楼部内门口两侧各有宣传展板2块。左侧展板1写有“昊达水郡 现房不等待 即买即交房品质所见即所得实景一目了然,分秒递减竟藏趁早,双河汇聚、滨水洋房、低密住区、超低公摊、高交标,重点学区(15年名校教育),赠送约5-15平露台(折合公摊率8%-19%),双河汇聚(半岛生活方式),低密住区理想人居(5-18层规划/45%绿化率)”等内容;左侧展板2写有“昊达水郡;盛境大成欢迎回家,就近入学(15年名校教育),赠送约5-15平露台(折合公摊率8%-19%),双河汇聚(半岛生活方式),低密住区理想人居(5-18层规划/45%绿化率)”等内容;右侧展板1写有“昊达水郡;实景现房限时钜惠(品质现房无需等,超值闪购更划算),双河汇聚低密住区,低公摊、高交标、大赠送,重点学区(15年名校教育),赠送约5-15平露台(折合公摊率8%-19%),双河汇聚(半岛生活方式),低密住区理想人居(5-18层规划/45%绿化率)”等内容;右侧展板2写有“昊达水郡,同样价格品质更高,同样的价格交付标注更高,附近入学(15年名校教育),赠送约5-15平露台(折合公摊率8%-19%),双河汇聚(半岛生活方式),低密住区理想人居等字样(5-18层规划/45%绿化率)”等内容。售楼部经理王玉兰称该宣传展板是天成-水郡(昊达水郡)项目独家代理销售商河北共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制作摆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售楼部工作人员将宣传展板搬离现场。天成-水郡销售售楼部经理王*兰对以上检查情况签字确认。
2025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赵*飞进行了询问,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信访局转办件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宏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信息;
3.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赵*飞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委托人的信息;
4.河北冀军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北共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成-水郡项目代理合同证明当事人为该项目独家代理销售商。
5.2025年1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2月17日赵*飞询问笔录1份、天成-水郡项目代理合同;执法人员在天成-水郡售楼部拍摄照片4张,现场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
6.赵*飞与定州市蓝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该广告制作时间。
7.2025年1月26日现场笔录及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签字或盖章。
2025年3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稽三-07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重点学区”内容,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之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同样价格品质更高同样的价格交付标准更高”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能主动配合市场监管调查,主动供述了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1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裁量幅度适用较轻,裁量基准: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零点九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和3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7裁量幅度适用较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决定按从轻幅度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办案单位对当事人合并从轻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定银行(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473号,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