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5〕95号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95号
当事人:回民街第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PDY15004013068212B2001
住所(住址):定州市xx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瑞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40119xxxxxxxxx083
联系电话:17xxxxx67其他联系方式:/
2025年3月14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回民街第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过期药品。2025年3月14日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在当事人药房内临期药品区发现过期药品尼美舒利颗粒(20盒,有效期至2024.09.12)、双醋瑞因胶囊(1盒,有效期至2024.12.01)、非布司他片(10盒,有效期至2025.03.01)、奥硝唑胶囊(10盒,有效期至2024.07.31)、复方氨酚那敏颗粒(20盒,有效期至2024.09.16)、钙维生素D咀嚼片(1盒,有效期至2025.03.02)、盐酸雷尼替丁胶囊(2瓶,有效期至2024.10.31),在治疗室内发现过期药品葡萄糖酸钙注射液(20盒,有效期至2025.02.01)、注射用奥美拉唑钠(40支,有效期至2025.01.31)、二羟丙茶碱注射液(45盒,有效期至2024.11.08)、氨甲苯酸注射液(4盒,有效期至2024.04.30)、柴胡注射液(2盒,有效期至2024.09.17)。经请示主管局长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过期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开具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定市监强制[2025]药执-1号)、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2)NO.0000957】,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瑞贤对以上检查情况签字确认。
3月14日执法人员对张瑞贤进行了询问,对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事实进行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询问笔录等资料,可以确定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事实。结合当事人进货票据,可以确定过期药品货值总计858.92元,因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超过有效期后药品使用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瑞贤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信息;
2.2025年3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资料,2025年3月14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事实;
3.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货值;
4.《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定市监强制(2025)药执-1号》,并开具《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编号:(22)NO.0000957,证明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药品及数量。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签字或盖章。
2025年4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药执-01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行为。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葡萄糖酸钙注射液、注射用奥美拉唑钠等注射剂药品,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行政处罚:(三)生产、销售、使用的生物制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之规定,属于从重处罚情形。
当事人能主动配合市场监管调查,主动供述了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同时,涉案药品货值金额相对较少,且均属于普通药品,不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EBMPA-C-1-003行政处罚裁量幅度适用减轻,裁量基准:“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按减轻幅度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之规定。办案单位决定做出的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尼美舒利颗粒20盒、葡萄糖酸钙注射液20盒、注射用奥美拉唑钠40支、二羟丙茶碱注射液45盒、双醋瑞因胶囊1盒、氨甲苯酸注射液4盒、柴胡注射液2盒、非布司他片10盒、奥硝唑胶囊10盒、复方氨酚那敏颗粒20盒、钙维生素D咀嚼片1盒、盐酸雷尼替丁胶囊2瓶;
2.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定银行(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473号,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4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入卷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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